北京伊人99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细则
(2025年4月22日学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根据《北京伊人99教学运行管理规定》(北航校字〔2024〕37号)和《北京伊人99课程考核实施办法》(北航教字〔202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北京伊人99学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在课程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等工作。
第三条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学生在课程考试期间违反考试规定、影响考试秩序、妨碍考试公正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类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是全校课程考核组织和监督部门,负责对开课教学单位上报的以及校内外各单位及个人举报的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对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学风和考风建设,对学生进行考前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第七条 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对所承担课程考试过程中学生违规行为的查证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监考教师负责维护好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当场予以初步认定,固定证据,并将违规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开课教学单位。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故意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未按照考试要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传递、接收考试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传、接物品的;
(九)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开放性试题答案雷同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在线课程学习中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
(一)线上学习记录计入考核成绩的课程,在学习过程中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的,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方式取得学习记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但未构成考试作弊;
(二)考试过程中,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取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三)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流程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细则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中止该违规学生考试,没收试卷和收集相关违规证据,并在违规学生试卷上书写“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单》上写明情况,初步认定学生违规行为类别。违规学生须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及时离开考场;违规学生如拒绝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应至少由两名在场的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劝学生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考场记录单》、情况说明、违规学生试卷及违规证据于考试结束后当日内上报开课教学单位。开课教学单位审核后及时上报教务部或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接到开课教学单位上报的违规相关材料,应召开部(院)务会讨论,确定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形成决议后送达学生工作部。违规学生该门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六条 开课教学单位在上报教务部或研究生院的同时,应告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初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立即向学生转达上述信息,并通知学生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对开课教学单位的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后三日内向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申辩,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在接到申辩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生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其相关证据材料,是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课程考查和其他形式考核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联合培养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考试、考查违规行为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伊人99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办法》(2010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