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人99课程考核实施办法
(2025年3月18日学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北京伊人99教学运行管理规定》(北航校字〔2024〕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伊人99学籍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课程考试、考查。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课程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学风为目标,包括规范考核组织体系及职责、考核方式、试卷命题印刷及评阅、成绩和成绩单等各环节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是全校课程考核组织和监督部门。组织各教学单位对考期考场巡视,监督、检查考场纪律执行情况。教务部负责制定考试违纪行为的相关认定细则,对监考教师上报的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教务部同时负责安排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的期末考试和本科生补考。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组织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进行学风和考风建设,在考试后对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开课教学单位或基层教学组织负责所承担课程的考务工作。包括指定专人命题、送印试卷、安排和培训主监考、查证上报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组织阅卷、评定成绩、保存考核材料、组织上传考核材料电子文档等。
第七条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学生的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学风和考风建设教育、安排和培训副监考、审批缓考、考期巡视、总结经验和不足、管理学生成绩等工作。
第八条 任课教师负责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考核形式检查学生对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等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时阅卷,在教育管理系统中按时完成成绩录入工作,进行试卷分析,总结教学效果。
第九条 监考教师由主监考和副监考组成,主监考为负责人,
副监考协助主监考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全体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好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正、顺利地完成。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分类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一般有笔试、口试、机试等形式,考查一般有调研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报告、作品、汇报、展示等形式。
第十一条 考核应强调过程考核成绩与结果考核成绩相结合。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应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任课教师均应在本课程第一次授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 除经任课教师批准外,原则上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平时缺课(旷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学习期间3次不签到者;未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未按要求完成规定实验或平时测验者。
第十三条 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因公请假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研究生不得以做课题、出差等理由申请缓考。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需提供校医院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公请假学生需提供校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学生需在所申请缓考科目考试前一天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本科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后教务部批准,研究生经任课教师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未及时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缺考处理。
本科生缓考一般安排与补考一起进行,仍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重修;研究生批准缓考后可以重新选修该课程。
本科生的缓考成绩暂以“缓考”标记,考后按实际所得成绩记载。研究生的缓考成绩暂以“缓考”标记,重新选修该课程后按实际所得成绩记载,原以“缓考”标记的课程删除记录。
第十四条 本科生考试有缺考记录,成绩记录为“缺考”。研究生缺考,成绩记录为“0”。
第十五条 本科生课程如果有补考环节,学生可以依据自己学习和课程开课情况,选择在正考或重修后参加补考,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补考次数不限。本科生一般通识和综合素养课程不安排补考,实践类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研究生所有课程不安排补考。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有缺考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不得参加补考。
本科生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成绩标注为“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最终成绩记为不及格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可以重修。
本科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标注为“重修”。研究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标注为“R”。
第四章 试卷命题、印刷、评阅及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 试卷的命题由课程团队负责人监控。试卷的出题范围与难易程度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考核重点必须与教学重点吻合,不得出偏题怪题。考试命题与近两年该课程考试命题内容相同的题目分值不得超过30%。
第十八条 试卷及其相关印刷材料应由学校指定印刷点承印。印刷点对试卷印刷质量、印刷数量及交付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教师应坚持公平、公正的评阅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同一门课程任课教师超过2人(含)时,原则上要求在同一时间、地点集体评阅。任课教师应对试卷成绩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条 试卷或答题卡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开课教学单位保管。本科生和硕士生已作答试卷或答题卡至少保存五年,博士研究生已作答试卷或答题卡至少保存八年,超过保存期的试卷或答题卡由负责保管的教学单位销毁。试卷或答题卡按照学校要求完成信息化存档,未作答试卷应保存半年。
第五章 成绩评定及成绩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完成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和录入工作。任课教师提交课程成绩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等附件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改。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需在规定时限内将成绩单打印签字,交开课教学单位存档;境内外培养单位出具的研究生正式成绩单交研究生所在教学单位存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评定有异议可申请查询成绩,需在开学后两周内或补考成绩公布两周内(非工作日除外)由本人提出复议申请,开课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对学生提交的复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之间达成的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学习取得的成绩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予以认定。本科生可按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能冲抵其主修专业任何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单和管理档案。毕业生离校前,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打印成绩单,及时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等学历研究生、课程联合培养学生可参照此文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本办法提到的细则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条例》(北航教字〔2007〕16号)、《北京伊人99本科教学学分管理及实施办法》(北航教字〔2010〕12号)、《北京伊人99教学考核组织管理条例(试行)》(北航教字〔2017〕13号)、《北京伊人99本科生试卷管理办法》(校教函字〔2018〕5号)、《北京伊人99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校研函字〔2020〕19号)、《北京伊人99关于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考场规则》(校研函字〔2020〕21号)同时废止。